禁烟法从1月2日开始正式实施,很多侨胞对于禁烟法规不是很了解,本期中信法税律师继续给读者介绍禁烟法的相关内容。
关于违规的处罚(第19章)
1根据禁烟法规定,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分为三类: 轻微违规、严重违规、极严重违规。
1.轻微违规
a.在禁止吸烟区域或吸烟室以外的地方吸烟;
b.在销售香烟的地方没有设置告示声明禁止卖烟给18岁以下青少年,或者没有设置告示声明烟草对身体健康有害;
c.卖烟机上没有设置规定的健康警示或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d.商家没有在店面入口处设置禁止吸烟的告示,没有设置分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的告示,或者没有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e.没有合理地标明吸烟区;
f.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2.严重违规
a.在规定禁止吸烟区域设置吸烟区或者吸烟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通风、面积、与其他区域隔离的要求;
b.允许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者允许在吸烟区以外的区域吸烟;
C.累计违犯三次本章2.a.条款;
d.贩卖单根散装香烟;
e.不经允许贩卖天然卷烟;
f.免费或收费发放任何烟草制品的样品;
g.在明确禁止的地方安装或摆设卖烟机;
h.通过卖烟机提供或发放非烟草制品;
i.通过卖烟机以外的设备远程销售烟草制品;
j. 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贩卖烟草的网络以外,以直接或间接推广烟草制品为目的,进行免费赠送礼品,提供服务等促销活动;
k.打折销售烟草制品;
l.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提供烟草制品,或能够吸引未成年人吸烟的烟草仿制品,甜点,小吃,玩具或其他烟草制品形状的物品;
m.允许18岁以下青少年使用卖烟机;
n.卖烟机的店主没有适当的操作设施来启动卖烟机;
n. 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促进烟草制品为直接或间接目的免费提供商品、商品或服务;
o. 在第十章和补充过渡条款第二条规定以外使用烟草制品的商标、名称或其他符号来买卖商品,服务;
p. 用本法律规定允许范围以外的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名称或其他符号销售烟草制品;
q. 在本法律其他禁止和限制的情况下贩卖,提供烟草制品;
r. 通过卖烟机免费提供与烟草制品,吸烟行为相关的,或带有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符号的商品或者服务;
4. 所有媒体,包括社会信息服务中的有关烟草制品的广告、促销、赞助都属于极严重违规:
关于处罚金额(第二十章)
1.第十九章2条中规定的轻微违规中;
■如果违规行为是单独进行的,处罚金额为30欧元以下;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为30到600欧元;
■严重违规处罚金额为601欧元到10,000欧元;
■极严重违规处罚金额为10,001欧元到最高600,000欧元;
2.在规定的范围内,处罚金额根据以下因素而变化:违规行为对健康的危害程度,违规人员的经济条件,社会对违规行为的反响,受处罚行为给违规者带来的利益,以前一次或多次违反本法律的违规行为。
每个阶段的处罚分为三个等级:最低处罚、中等处罚、最高处罚。对于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违规行为和持续或习惯性违规行为(如果违规行为本身具有习惯性,持续性则不在此范围)将处于最高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将处于最低处罚,但二十一章8条不在此范围。
3. 如果处罚金额低于违规行为带来的利益,处罚金额最高可上升到违规者因违规所得到的利益的两倍金额。
4. 如果一次事实或疏忽构成两次或多次本法律或其他法律所制定的违规行为,只认定处罚额度最高的那次违规行为。
5. 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违规行为构成犯罪或过失,行政机构将案件移交给检查官,在司法部门未进行判决之前暂停处罚程序. 刑事处罚不包括行政处罚。
6.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其他判决所产生的责任之间互不影响。
7. 罚款金额将定期有政府通过皇家法令进行复查和更新。